驳 我们有责任反对同性恋
其一,
木铎上没有同性恋聚会的帖,楼主有无中生有,小题大做之嫌。有的只是一个系列心理社团之一(旨在帮助需要帮助的同学),出发点没有任何恶意。同性恋无关乎法律,更没有挑战三纲五常的道德。搂主不要震惊,吓坏了身子骨多不好。传统文化以人为本。仁这爱人。倒是有些人所缺的。
其二,
没有人公然挑衅百年师大,也没有人辱没师大,跟没有人蔑视这个百年名校。作为师大的学子,没有谁挑战谁,更没有人强奸我5000年文明。同性恋者,古有之。所谓之锻绣之癖。如果说同性恋就是强奸我泱泱文明,那么已经被强奸千年了。而非新鲜之事。显然是个笑话。
同性恋,与人格无关,肩负历史不只是你搂主,而是所有师大人。同性恋不是压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不是万恶的旧社会,不是中国人民苦难深重的根源。好像没有必要:“同学们,行动起来,反对同性恋,不管他是天使还是撒旦!!因为我们身在北师,我们肩负历史!”
其三,
作为社会的人,人更多的应该是所谓的社会性。人不是听命自然选择的动物。人所以为人,便是可以掌握规律,改造,利用自然。当前的人类社会的主题是,人权。所谓人权,有多种解释,但是有一条非常更本的是:人生而平等。尽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不同。同性恋也是人。而且是一群非常需要帮助的人群。传统的道德在这里是真空,法律也无明文规定……他们处于社会的边缘,极其需要的是理解和帮助。而不是责难和攻击。
其四,
伦理道德的起源的确和种族的延续相关,是为了种族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同性恋,是人类进化图中的一个偏离主线的小枝,同性恋的产生大致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人内在原因,这个就是从父母继承来的遗传物质所传载的。这个无法抗拒,也没有办法改变。还有一个是环境因素,家庭环境尤为重要……。没有外界环境的刺激,也同样是没有同性恋的。同性恋不是学来的。不是本人意志所决定的。和一般的人区别就在于恋爱的指向不同。
最后,
搂主不知道什么是同性恋。
在中国精神与行为障碍诊断分类标准第三版(CCMD-3)对同性恋的定义:
62.31 同性恋
(1)符合性指向障碍的定义;
(2)在正常生活条件下,从少年时期就开始对同性成员就持续表现出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情感,及性爱行为;
(3)对异性虽然可以有正常的性行为,但性爱倾向明显减弱或缺乏,因此难以建立和维持与异性成员的家庭关系。
2001年4月,中华精神科学会通过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不再笼统地把同性恋认定为“精神障碍”(或称“心理变态”、“性变态”),仅在个体对自身性取向的认同或适应不良时才认定为精神障碍。
“同性恋的性活动不一定是心理异常的表现,只有由于同性的性行为导致了心理矛盾、焦虑,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才被认为是性心理障碍。”
1、同性恋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尽管原因未明。同性恋不是当事人故意所为,也不是习得的,因此同性恋者对自己的性指向本身不负责任,与不道德或罪错无关。
2、同/异性恋的划分只是对人群进行划分的维度之一,而非惟一维度或最重要的维度。同/异性恋的划分容易造成二元对立,如同男女的划分那样。性爱没有标准模式,恋爱对象也不一定必须强调是同性或是异性,只要有爱,就是幸福,这样的观点更适合于在心理上帮助双性爱者。
3、是否接纳“同性恋”现象,尽管成因未明,但它不是一个科学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根本上是对人的尊重问题
4、同性恋已经不属于变态或精神障碍。2001年4月,中华精神科学会通过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不再笼统地把同性恋认定为“精神障碍”(或称“心理变态”、“性变态”),仅在个体对自身性取向的认同或适应不良时才认定为精神障碍。 “同性恋的性活动不一定是心理异常的表现,只有由于同性的性行为导致了心理矛盾、焦虑,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才被认为是性心理障碍。”
ps:最后本人不是GAY,但是非常支持 村长 的工作。但愿那个组织能帮助需要帮助的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