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SARS版]我校关于返校人员的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
关于对与“非典”患者和“非典”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人员、
有发热症状人员和近期返校人员进行隔离观察的
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部署精神,切实保障我校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教育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及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决定对与“非典”患者和“非典”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人员、有发热症状人员和近期内返校人员采取坚决果断的隔离观察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对与“非典”患者和“非典”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认真排查,准确提供名单并及时上报学校“非典”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条 经确定的与“非典”患者或“非典”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人员,要到校医院发热门诊进行相关医学检查。发现有发热症状的,由校医院及时收治隔离或转送上一级医院;无异常者,由学校“非典”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隔离地点,并由其所在单位和校医院指派专人迅速护送到指定地点接受统一隔离观察。教职工中(含家属)有自我隔离观察条件的,经本人申请,防疫部门和学校防治“非典”领导小组审批,可以居家隔离观察。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擅自离开隔离场所,生活所需由家人或所在单位提供;
2.隔离期间不得与邻居、同事、同学有近距离接触;
3.每日坚持自测体温,并按要求向学校防控“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健康状况。
隔离期满,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带领被隔离者到校医院进行身体复查,确认健康状况良好后,方可解除隔离观察。
第三条 在校的师生员工要每天坚持自测体温,并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报告体温状况。有发热症状的要立即到校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如发现有“非典”患者或“非典”疑似患者,由校医院和学校防治“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转入专门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对与其密切接触人员参照第二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学校再次重申:因“非典”原因已离京离校的师生员工,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返校,返校时间等候学校另行通知。
在京外、校外的师生员工每天要与所在单位联系并报告健康状况,如有“非典”患者、“非典”疑似患者或与其密切接触者,要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就地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
第五条 因公、因私外出(含出国、出境、出京)的师生员工如返校,本人必须通过所在单位向学校“非典”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学校“非典”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返校。
第六条 学校对批准返校的师生员工,一律实行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具体要求如下:
1.不得直接回家或进入集体宿舍,返校时,由所在单位指派专人到学校防治“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登记,并带其直接到校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发现问题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第二、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2.经校医院检查,身体无异常的学生和住集体宿舍的教职工,由学校“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置到学校指定地点进行隔离观察;教职工中有自我隔离观察条件的,经学校“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居家隔离观察。
第七条 在指定地点隔离观察和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被隔离观察人员要严格遵守隔离观察规定,服从管理。对违反隔离观察规定、不服从管理者,一经核实,学校将视情节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并对其采取进一步强制隔离措施。
第八条 被隔离观察者(被批准居家隔离观察者除外)在隔离观察期间的食宿和医学检查由学校统一安排,所需费用,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收取。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非典”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